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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拟规定不得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
发布时间:2011年6月12日 21时2分 来源:网络
中新网6月10日电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草案指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草案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患者出院。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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